开平颁“政府令”保护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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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江门讯(记者黄文生、陈治家通讯员邱镇尧)近日,开平市市长吴平超签署开平市第七号人民政府令,发布《开平市碉楼与村落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碉楼与村落的保护范围、开发利用及修复迁移等相关事项。 据悉,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并结合开平实际而制定的,在开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 《规定》共29条,对碉楼与村落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保护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关处罚措施等。《规定》所称的碉楼,是指有枪眼、门窗窄小、墙身厚实、两层以上的主要用于防卫避灾的建筑物;村落是指赤坎镇三门里村落、塘口镇自力村村落、百合镇马降龙村落群、蚬冈镇锦江里村落等4个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名地以及由开平市以上文化部门定为重点保护的村落。 该《规定》要求开平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规定碉楼与村落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或称核心区与缓冲区),由开平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在碉楼与村落的保护范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级保护。在碉楼与村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碉楼与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碉楼与村落开辟参观游览场所或向游人收费营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