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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顾客寄存背包被人冒领 索赔无果将商家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49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王克础)贾女士在南宁市一家商场购物时,寄存的包被他人冒领,在索赔无果后,将该商场诉上法院。昨日,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就如何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

  事件回放:自助存包被人冒领

  贾女士称,去年12月19日下午,她到位于南宁市新民七星路口的王府井商场购物前,邻居刘某正好将5700多元借款拿来还给她,她顺手将钱放入背包,随后与刘一起去逛该商场。

  到了商场,贾女士把背包交由服务员放入自助存包箱保管,然后拿取包密码凭条走进商场购物。贾女士购物完毕回来取包时,服务员打开箱一看,包不见了!服务员想了一下说,刚才有一名自称是贾女士朋友的男子说“密码条”弄丢了,要求服务员通融一下让他将包取走。当时服务员还问了他包是什么样子,什么颜色等问题,见他都回答对了就把包拿给了他。

  贾女士知道包被人冒领后立即报警,民警赶到后,欲查看超市的监控录像,但却被告知摄像头坏了,当天根本就没有打开过。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贾女士将商家“请”上法庭。

  争辩一:商家到底该赔多少?

  在昨日的庭审中,商家认为,贾女士在他们商场丢包是事实,但该商场存包柜上明明贴有“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的特别提醒,而贾女士还把贵重物品存放在存包箱内,违反了超市的相关规定。存包丢失了,商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按照广西的消费水平和行业赔偿惯例,超市只能赔给她300元。

  但贾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顾客丢包只按300元赔偿”的规定属霸王条款。贾女士的背包价值1000多元,还有5700元现金、一只价值2.9万元的雷达女表和数张银行卡等,因此,贾女士坚持要商场一次性赔偿3.9万元经济损失。

  另外,贾女士存包后,王府井与贾女士存包保管责任要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府井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贾女士存包的安全。但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包被人冒领取走,侵犯了贾女士的财产安全权。

  争辩二:包内财物如何举证?

  商家辩称,贾女士一直没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包里放有现金、名牌表等,所谓“背包里放有好几万元的钱物”,全是她一个人说的,又怎么有说服力呢?另外,此案属于经济犯罪问题,而目前公安机关还没破案。因此,应该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商讨民事赔偿。

  对此,贾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他们有刘某作证。而且,个人提包属于个人物品,是个人隐私敏感区域,别人一般都不会了解存有何物,属于举证不能的情形,商场方否认贾女士的背包内没有他们所列物品,应拿出证据来证明。拿不出证据的,按法律有关规定,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贾女士的代理律师称,假如此案久侦不结,那么按对方的逻辑就不能诉诸法院,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极不公平。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犯罪问题,而是因买卖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争辩三:商家是否应该承担风险?

  随后,王府井百货公司又辩称,就算贾女士说的是事实,但商场是免费帮消费者保管的,“不收钱”就不形成保管义务,不应该由商家来承担。

  针对商家的说法,贾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消费,双方之间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商场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保管背包,是商场履行一种附随义务。因为,商场采取闯开式的销售模式,与传统的“一对一”的销售模式不同,商场在减少营业员、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应加强监控电子设备的配备以防止货物被盗现象的发生。而对方在未配备监控系统的情况下,设立电子柜为消费者保管包物,以防消费者将商场内的物品“顺手”放入包内带走,这是商场降低经营风险的做法。那么,消费者的包物丢失,商场理应承担这一风险,而不能由消费者来承担。编辑:马骎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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