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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按比例划给业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5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旦、王洪伟、舒涓、张翼华、李桂文、陈翔、周方、储德武)本报昨天《业委会名不正维权事难顺》报道见报后引起读者的广泛关注,业主、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

  提案提出者、省政协委员王则楚昨天接受采访时说,在业委会成立前,物管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委托而来,业委会成立后,要取代前期委托来的物管公司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只要在房管局指导下成立业委会,有人可以代表业主说话了,事情就好办了。现在关键是要把业委会成立起来,解决业委会的法人地位问题,才有利于在法律上保障它的地位。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闻宇律师表示,香港的不少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法律规定业委会经费由物管统一征收,然后定期划拨给业委会,而业委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请律师、会计师等对物管进行监督和审查。他建议,今后能否在有关物管条例中也加入“业委会专项资金”的条款,明确规定该项资金占物业管理费用的比例,以及如何征收和划拨等等。

  省人大代表、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颜湘蓉在接受采访时提醒,其实业主本身对成立业委会的漠然是更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业委会权限的界定不明晰,车库、绿地、建筑外墙等权属界定,对公共物业的开发收益归谁等问题,都是物权的内容,现在权属不明,维权当然不容易。业委会要权限明晰,可能还是要等到物权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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