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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费期限延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吕继尚通讯员钟毅、邹颖萍)南航客运部门昨天收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文件通知,通知表示,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执行期限将继续延长,取消原截止日期2006年3月31日,自2006年2月23日(含)起,继续对2006年4月1日以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征收燃油附加费,直至另行通知。

  通知还补充,2006年2月23日前已填开的2006年4月1日以后旅行的客票,使用中航信

息系统未收取燃油附加费的,不再进行补收。另外,南航还表示,从2006年3月1日(出票日期)起,上调自韩国始发至中国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为,韩国始发至中国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航段22美元上调为25美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货币。从中国始发至韩国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仍维持每航段25美元的征收标准,或其他相应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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