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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火车丢钱状告车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2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庆华 通讯员 郑国龙) 旅客吕某在乘坐火车时被盗,他认为是火车站的责任,便一纸诉状将长春站告上法庭。

  2005年9月19日,吕某乘坐的6605次旅客列车行至五棵树站时,发现随身携带的7000元现金不见了,于是赶紧向乘警报案。吕某觉得这钱是在上车时被偷的,之所以被偷,是因为车站不卖有座号车票,乘车秩序混乱造成的。于是,吕将沈阳铁路局长春站告上法庭,请

求法院判令被告长春站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人民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和长春站之间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吕某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因果关系,要求长春站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昨日,该院审理后驳回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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