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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申请给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红网-三湘都市报

  问: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我女儿被撞成三级伤残。我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事故责任方对我女儿予以经济赔偿,其中护理费、残疾补偿金均按20年的年限计算。遭遇交通事故时,我的女儿才14岁,但护理费等只判赔20年,那她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法院的这种判决合理吗?

  答:据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介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17条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另外,该《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法规,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另根据该《解释》的第32条,在超过赔偿期限20年后,伤者确实需要继续护理,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可以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记者 陈月红 实习生 阳露璐 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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