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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长安: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有实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检察日报

  2005年底至今年初,我院积极探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与法院多次进行协商,探讨监督方式,开展合作,以求共同破解执行难和执行乱,收到了一定的成效。2006年2月20日,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会签了《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检察建议的意见》,建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从个案入手,注重监督方法和效果,求得与法院的共识

  2005年9月10日,我院收到申请人祁某的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建议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我院受理该申请后,经依法审查,认为应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基此,我院多次与法院沟通,于2005年9月22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执行局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彭某为被执行人。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并邀请我院对该案的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005年10月11日,我院民行科两名干警与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彭某家。执行人员向彭某送达了裁定书,彭某提出异议,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执行人员向彭某宣讲法律,摆事实讲道理;检察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明了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彭某最终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执行人员依法对其房产进行了查封。彭某看到此情况,主动要求与祁某进行调解。目前该案被执行人已与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对我们监督执行活动表示感谢,对此次监督执行的效果表示非常满意。

  通过此案的监督,我们体会到,检察院的监督其实与法院的执法并不矛盾,只要双方开诚布公,既可以维护法院执法的权威,形成执法合力,又可以防止执行人员的不作为或乱执行,是有利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关键是我们在工作中,要选准突破点,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注重监督的效果,才能赢得共识,相互支持和配合。

  二、积极磋商,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有了成功的合作,就为双方开展工作奠定了好的基础。为把合作的成果向更深层次发展,我们抓紧起草了长安区人民法院、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检察建议的意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邀请法院主管执行的领导和执行人员进行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对该《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2006年2月20日双方会签了该文件,正式建立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意见》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执行监督工作实现了有章可循,为以后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意见》规定的监督原则是在维护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前提下,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实行有限监督、有限救济。监督范围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形式和实体的裁决并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监督,包括执行异议的审查,追加与变更被执行人,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中止、终结执行等行为。监督的方式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监督、追究刑事责任四种方式。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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