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遭劫,到救助站骗吃骗喝骗路费:有罪无罪关键是正确认识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及涉案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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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检察日报 |
案情: 现年36岁的王某是某市郊区农民,自2005年3月起先后到全国几大城市,以遭抢劫无钱回家为借口,多次接受救助站救助,在救助站骗吃骗喝累计金额为1800元,在救助站骗取车费、车票累计金额为1500元,2005年12月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王某骗取救助站救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理由是:无论是从王某骗吃骗喝的金额来看,还是从王某骗取车费或车票的金额来看,均不足2000元,达不到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了国家的民政救助资金,侵犯了国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就本案来看,王某客观上多次虚构自己遭人抢劫无钱回家的事实,使得民政救助站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从而提供免费食宿或赠送车旅费或车票。无论是骗吃骗喝还是骗取车旅费,王某均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客体上,侵犯的对象均为国家的民政救济专项资金,侵犯的是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从主体来看,王某已36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多次到多个民政救助站骗吃骗喝、骗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民政救济专项资金的直接故意。 其次,王某骗吃骗喝、骗取车旅费、车票累计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王某在各民政救助站骗吃骗喝总金额为1800元,骗取车费、车票总金额为1500元,两项累计3300元,大大高于诈骗罪2000元定罪量刑的起点。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王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