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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人证言应当注意两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15 检察日报

  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由于要和具有各种不同心理、生理特征的人打交道,比较复杂,因此,必须讲究询问的方法。询问的具体方法很多,因案因人而异,无法一一列举。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收集证言前后,必须了解证人。作证虽然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并非“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能尽此法定义务而自觉陈述真相。例如,有的可能怕遭受打击报复

,不敢站出来揭发问题;有的可能怕伤感情,不站出来提供证据;有的可能具有“事不关己”的思想,千方百计推卸作证的义务;有的可能受年龄、视力、听力和客观环境、条件的影响,很难如实地提供证言等。由于这些主客观情况的存在,都会影响到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因此,要向证人收集证言,首先必须调查研究,了解证人。

  第二,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询问方法。做任何工作,都有一个方法问题。证人作证要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场“心理战”,更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讲究询问的方式。比如,有的在询问之前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除他们种种不必要的思想顾虑;有的要教育他们加强与犯罪作斗争的责任感或者使他们放下架子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有的要告知其做证人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肃慎重地提供证言等等。

  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常用引诱、逼迫或具体指名指事“引导”的方式询问证人,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这些做法不仅会使证人证言真假难辨,而且还可能侵犯证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甚至构成暴力取证罪或其他相关犯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项城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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