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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信环境咨询公司: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坚实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34 中国环境报

  马军

  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公众参与,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它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环境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已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由于实体性的环境权利不容易明确加以界定,因而赋予公民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对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就更显重要。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包括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中,程序性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环境领域最大的利益主体的缺位,导致诸多在发达国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在中国难以发挥功效,其中就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评制度在我们的审批过程中成了走形式,走过场,很大程度上在于它被看成了一项纯技术性的措施。多年以来,我们在环评技术标准上不断借鉴吸取欧美,却忽略了这项制度中非常核心的一个部分,即以法律形式明确公众必须被纳入到环境管理的决策过程中。环评制度本身就是西方上世纪60~70年代公民环境运动催生的产物,因而在西方国家的环评过程中,不但必须要有公众参与,而且要采取措施确保公众参与不是点缀,真实有效。在经历了最初的抵制和对抗之后,西方企业认识到公众这道坎在环评制度中是绕不过去的,由此才开始在策划项目时纳入环境考量,环评制度终于收到防患于未然的功效。

  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填补了中国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空白,首次明确了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都应当有公众参与。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各界深感《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公众参与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没有明确公众在环评程序中的环境知情权。而今天公布的《办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公众参与规定加以细化,使其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这个《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做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规定应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特别是要公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对策和措施的要点,环评结论要点,公众查阅环评报告文件简版的方式和场所等等。这些细化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有着重要作用。环境知情权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本前提,因为如果公众不了解环境风险,不知道与自己的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无从获得任何环境数据,那么公众是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决策的。在过去两年的实践中,虽然出现过网上公布环评报告草案的成功案例,但多数的环评报告公众无从获取,这成为公众参与的首要障碍。

  由于公众参与程序对于中国社会政治生活还是新鲜事物,因此这部环保领域的部门规章,就有着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新一届政府将依法行政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注重程序正当,要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提出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这个《办法》是政府部门依据《纲要》原则制定的第一部具备可操作性的公众参与规章,它是中国政府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

  中国政府正在积极致力于通过实行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出现了利益多元化格局,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容易在大规模经济建设中受到侵犯,这会使他们的处境更加艰难,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影响社会稳定。《办法》的出台,提供了一个获得环境信息的正常渠道,提供了一个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有利于信息沟通、平等对话、寻求妥协、探索最优方案。

  应该看到,《办法》具有很强的探索性,作为暂行办法,还有待在实践中加以磨合和改进。需要明确公众有权查阅环评报告草案,而不只是概述和简版。从参与权的角度看,《办法》对征求公众意见列举了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而没有明确利益相关方至少有权要求召开一次公众听证会。另外,从诉讼权来看,《办法》中没有规定在知情权和参与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公众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这方面的改进有待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办法》已经正式实施,要想让它真正发挥潜在的功效,必须突破执法瓶颈,这有赖于环境主管部门认真执法,有赖于其他各个部门的配合,有赖于社会各界的支持,尤其是公众的支持。公众应该充分利用这部法律提供的参与机会,在涉及到自身环境利益的决策中积极了解相关信息,参与自己的意见,因为这是公众争取环境权、实现环境权的最可靠方式。只有在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下,利益集团的强大抵制才能被突破,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才能得到遏制,才能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平衡,才能迈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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