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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各界反响热烈 《办法》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0:34 中国环境报

  ●第一,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4项原则。

  ●第二,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第三,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

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

  ●第四,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第五,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5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第六,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能少于10日。

  ●第七,明确了信息公开3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第八,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辽宁省环保志愿者联合会:

  不能忽视公众环境参与权

  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有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物的部门规章。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政府的勇气、良知和对民众的责任感。《办法》颁布之后,来自民间的喝彩声不断。

  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良性的公众参与不仅能弥补政府力量之不足,还能大大提高公众对政府政策的认同度,更能提升国民的环保意识。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必然对污染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是无处不在的,是坚强有力的。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可以有效地推动信息公开和环评公正。只有环评公正才能真正促进环境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事实上,当前很多项目是以牺牲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为代价的,获利的往往是少数的利益集团,社会却承担着矛盾激化和冲突加剧的后果。由此可见,这一行动是政府为建立和谐社会的明智之举。当我们将“公众参与”这四个字放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当中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现代文明又前进了一步。黄耀宏

  河南新乡环保志愿者协会:

  环评一小步公众一大步

  春寒料峭中,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了。我们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认为,这意味着中国环保开始真正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是民间环保事业道路上迎来了又一个春天。单从内容上看,《办法》对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范围、程序、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就过去屡屡出现尖锐矛盾的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各自权利义务做出详实的界定。从形式上看,它充分表明了政府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决心。

  《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平台,它给了公众最好的绿色空间,赋予了公众最直接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环评一小步,公众一大步。相信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环保志愿者将更加牢记权利义务,不辱使命,用实际行动建设美好家园。田桂荣

  温州市绿眼睛环境文化中心:

  环评也是咱老百姓的事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是对公民话语权和知情权的郑重承诺和保证,也是对众多代表公众利益的环保NGO的赋权。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来,一直是一份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文件。而如今,我们终于迎来环境法的“阳光办法”,让公众在环境公正、公平方面有了切实的可能。至少今后老百姓的话不再成为建设单位等强势群体的“耳边风”,老百姓的公民权将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尊重和重视。方明和

  绿色江河:

  支持民间组织环境维权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作为一个民间环保组织,我们感到很兴奋,今后在监督企业环保违法工作中,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

  民间环保组织作为一个最贴近公众的组织,过去在收到公众举报环保违法事件时,往往面对财大气粗的企业很难维护受害者的权利。今天,《办法》中提到“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国家赋予了公众监督企业环境的权利,为民间组织开展环境维权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个《办法》不是一个空洞的条例,而是具体的,便于公众掌握,也便于民间组织的运用。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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