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转载,“无本生意”何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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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1:42 四川新闻网 |
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社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京华时报》2006年2月16日) 。 这意味着网络转载报纸将要付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司法解释,报刊上发 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可喜的是,在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里,网络转载报纸要付费将成为现实。但笔者想说的是,网站之间的转载为什么不能付费呢? 众所周知,我国互联网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就在这不长的时间里,著作权纷争异常热闹,主要原因就在于互联网发展初期法律规范的滞后。以常见的网站间文章的转载为例,某网站采用某文章后数小时内,便会有多家网站转载,不少网站既不注明来源,更不署作者姓名,甚至转来转去,张冠李戴,面目全非。 不可否认,网络媒体较之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量之大是传统媒体无法相比的。目前,许多网络作品都是不对著作权人付酬的,即使有些网站对原创付酬,但因为全国网站之间有资源共享协议,互相转载都不付酬,所以网络作品的付酬最多也是一次性的。因此,尽管网络传播有诸多优势,其对著作权的尊重却远远落后于传统媒体。 叫人费解的是,传统媒体如报刊杂志互相转载有着付酬的传统,网络媒体也是一种媒体,怎么就成例外了呢?再者,网站与网站之间的资源共享协议,其“资源共享”须以不牺牲第三者(包括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前提。网站之间“资源共享”,“享”来“享”去,“享”的却是第三者的利益,这种牺牲别人利益的“资源共享”,最起码也是不道德的。因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第三者与网站之间签署过共享协议,网站的资源共享,也从未征求过任何一个第三者的意见。 说网络不尊重著作权似乎有些冤枉,因为几乎所有网站的网页上都附加了类似的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хх网’的作品,版权均属хх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作品,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хх网’。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奇怪的是,许多著作权人并没有授权网站使用其作品,某些网站却能够任意使用,使用后又冠冕堂皇地发布“版权声明”,这种单方面的“声明”无疑带有霸王条款的性质。一方面著作权人的版权一眨眼就完全归网站所有;另一方面网站只知道保护自己的版权,怎么就牺牲了著作权人的版权? 有人说:网络上给你提供发表园地,帮你传播作品,不向你收费就不错了,你还奢谈付费?我不禁要问:网络为什么要给我们提供发表园地?为什么帮我们传播作品?没有我们的参与,他网站靠什么吃饭?难道网站是闲着没事往天上扔馅饼?因此,应该这么说——网站为了吸引网民们的参与、增加点击率,才给我们提供了发表园地。 还另一种说法:如果过分追求版权等相关内容,那么互联网最大特色之一的迅速传播等便无法实现。这可着实让人纳闷——难道付稿酬会影响网络信息的迅速传播吗?传统媒体的转载是付酬的,如果取消转载付酬,难道它的传播会更迅速吗? 同样,网络媒体所以传播迅速,也并不是因为转载无须付酬的缘故。看如今的网络媒体,有的竟专事转载,很少甚至不发原创,做无本生意,哪里来的积极性?如果转载付酬,他们还如此“勤劳”吗? 综上所述,网络仅仅对转载报纸付费是不够的。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日趋成熟,随着法律建设的日趋完善,网络转载的“无本生意”必将终结。(赵炳臣) 本文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新闻网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