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紧追打 小工翻墙摔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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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2:31 新闻晚报 |
晚报讯 为了出门证,洪某和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接着,为躲避保安的追赶,洪某被逼至尽头,翻越小区围墙时,不幸摔成骨折。洪某将该保安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昨天,卢湾法院开庭判决,双方按照“三七”比例分担责任,其中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洪某是地板木业公司的员工。2005年4月,洪某在某高档小区施工。当洪某在运送建 筑废料至小区门口时,物业公司的保安要求他出示出门证,双方发生纠纷,继而进行互殴。洪某为躲避保安的追赶,跑到小区围墙处,从围墙翻越至小区外时摔伤。经验伤,结论为洪某左跟骨粉碎骨折。洪某认为,物业公司保安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律师费、法医鉴定费等损失。物业公司辩称,洪某与保安确发生争执,但保安没有对洪某进行追打,洪某的骨折是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物业公司对洪某如何受伤并不知晓,并且保安与洪某发生纠纷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保安与洪某发生纠纷的起因是保安向洪某索取出门证,该行为是保安为了行使对小区的管理职责而实施的,应属于职务行为,故对于物业公司认为保安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洪某与保安发生争打后,为躲避保安的追赶跑到小区围墙处,在翻越围墙时摔伤,洪某的损伤后果虽然并非保安直接殴打所致,但从双方矛盾的引发、损伤的发生及损害的结果等方面来分析,物业公司对这一损伤结果,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洪某对损伤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同样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按照“三七”比例分担责任。物业公司赔偿洪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3000余元。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黄懿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