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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偷拍球场闹事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3:18 东方网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一系列深入浅出的案例,向百姓分析解读新法与旧条例的差异。

  新增处罚165种

  据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了治安形势的客观变化,具有“宽严更适度、程

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等特点。

  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大幅增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覆盖了一些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许多地方填补了以往法律的空白。

  新增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往在人们心目中算不上什么“大事”的行为,比如在足球场闹事、偷窥偷拍、酗酒闹事、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以后都是违法行为。

  民警执法将更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同时也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予以明确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限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明确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等。

  恶少最少关5天

  案例:某小学地处郊区,有些社会闲散青年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学生取乐,有时还强行索要小学生的零用钱,甚至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弄得人心惶惶。公安机关接报后,端掉了这个寻衅滋事的团伙。

  分析: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有人把称为“恶少”行为。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寻衅滋事、流氓活动行为都规定得较为笼统,而且处罚范围过大,最高可达15日拘留,最轻仅为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作了统一的明确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打人无伤也违法

  案例:一天,王某乘公交车时,见残疾人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他前面入座,李某出言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分析: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才予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对仅仅实施殴打,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同时,对以其他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也没有规定,导致这些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王某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强要恶讨有法管

  案例:某派出所民警发现辖区内有一个乞讨团伙,由一成年男子带领,统一接送,统一安排住宿吃饭。经调查,王某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来沪乞讨。若行乞遭拒,还阻拦、拉拽行人强行乞讨钱财。

  分析:近一时期,一些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急剧增多。其中有相当一些流浪乞讨人员以乞讨为业,划地为营,聚集成伙,强讨恶要,甚至依靠血缘、地缘关系形成帮派团伙。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组织、诱骗、胁迫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参与乞讨,从中渔利,成为社会治安新隐患。对此,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本案中,王某已经构成了“利用他人乞讨”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乞讨钱财,更构成“冒犯性乞讨”行为,应当依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有房不能乱出租

  案例:赵某将自己的一间空房出租给钱某,因钱某付钱爽快,虽然没办任何手续,甚至连身份证也没出示,赵某就将房子钥匙给了钱某。一次赵某发现钱某是个毒贩,经常有人到他那里送毒品、买毒品。为了牟利,赵某不但没报案,还让钱某继续租房居住。

  分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出租房屋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本市各部门都出台了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但不少房屋出租人违反房屋租赁规定,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等,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有些犯罪分子还利用出租房屋逃避公安机关追捕。对此,原有条例并无具体规定。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些行为有了处罚标准,如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最高可处500元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告的,最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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