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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味千”被判侵权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4:50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徐荣)备受关注的“味仟”拉面店商标侵权案昨日下午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公开庭审。在经历原被告双方委托律师2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后,合议庭支持了原告——“味仟”注册商标人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的部分诉讼请求,依律判令被告——位于后西溪的“味仟”拉面店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不得再突出使用“味仟”两字,同时赔偿原告相关费用10万元人民币。

  庭审直击

  律师唇枪舌战为“面条”

  庭审于昨日下午1:45准时开始。原被告当事人均未到庭,都委托律师到场。由于此案属于近年来逐渐受到关注的知识产权案,加之又涉及国外企业,故而受到媒体高度关注,无锡的媒体悉数到场。

  随着主审法官简明的开场白落音,一场围绕着“面条”的激烈辨述就此展开。原告律师提出5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业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不得突出使用“味仟”二字;2、判令被告在《无锡日报》上刊文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50万元人民币;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律师并就此提供了“味仟”拉面店的店招服务员衣饰照片等,大量证据,说明被告拉面店用各种手段模仿“味仟”的特点及风格,欺骗误导了无锡的消费者。而被告的委托律师则表示,“味仟”拉面店在无锡地区并未开设分店,双方在各自的经营空间里并不冲突,并且类似的情况在国内并不少见。

  误区澄清

  “仟”“千”不同但仍属侵权

  庭审中,被告方委托律师曾强调指出,“味仟”的品派系自创品牌,是经地方工商部门核定后冠名使用的,况且,“仟”“千”两字并不相同,因此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那么部分改动已有商标中的文字图案或使用谐音字这是否侵犯了原有企业的商标权呢?在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形并不少见,尤其在餐饮服务业。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家点评

  应自主创新摒弃冒用

  在2个多小时的庭审参辩厅,会议庭依法盼令被告“味仟”拉面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人民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得法庭支持。

  在知识产权领域颇有建树的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小伟也专程到锡旁听了此案的庭审过程,并对此案作了点评。他指出,此案显示了中国加如WTO后,对外国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尽管案件并不大,但却折射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私法保护精神,有利于一个地区良好投资环境的构建。李小伟就此案的意义进一步指出,通过这场诉讼,国人应当牢记要有创新精神,应自主创新,而不是冒用仿照。市场经济讲究公平地竞争,任何想用冒用他人牌子搭便车走捷径的思路和做法都是不可行的。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4日第三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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