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下发《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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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16:42 兰州晨报 |
我省下发《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对未参保企业要来“硬”的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实习生李霞)省政府日前制定下发了《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不断扩大基本养老覆盖范围,从2006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4050”人员缴费有优惠从2006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按3种方式调整计发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其他人逐步过渡”的方式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各地可先按照《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办理退休手续,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后,再按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予以补发。 未参保企业要强制参加对至今尚未参保的企业强制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名存实亡的参保单位进行清理注销;对拒缴、瞒报、少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在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交纳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