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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不签合同纳税有区别(税官提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2:47 江南时报

  春节后是劳动力就业的高峰期,税务部门提醒就业人员不要忘记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在性质上属于工资;如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纯粹是一种劳务报酬。

  例:张强、李军在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商品房销售推销员取得报酬5000元。张强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扣除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失业保险费计350元(在政府规定的比例内)和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332.5元【(5000-1600-350)×15%-125】,因此实际领取工资4317.5元。

  而李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报酬范围,李军实际取得报酬的计算过程为:由房地产公司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劳务报酬发票,按报酬数计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5.55%)计277.5元,同时还要代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800元【(5000-5000×20%)×20%】,因此李军实际取得报酬5000-277.5-800=3922.5元。

  戴国民潘树华

  《江南时报》(2006年02月25日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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