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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成年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3:5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记者万兴亚通讯员高小岩)昨天上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有两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作出宣判,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名被告人中,两名17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因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依法宣告定罪免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就是依据这一新司法解释,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为报复持木棒殴打他人致轻伤,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5名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到案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示;且被告人王某、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5人中的王某、缪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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