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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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8:26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2月24日讯(记者高俊峰)为有效缓解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厅今天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各市、省部属医疗机构惠民医疗服务应于4月1日前启动。 惠民医疗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下岗职工、低保人员、残疾人、烈军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儿童、进城务工 人员及其他人群。惠民医疗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卫生服务和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惠民门诊、病房(病床)承担,原则上,全省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门诊、惠民病房或病床,其中惠民病床数量一般不低于注册床位数的5%。 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机构要对服务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费用减、免优惠,原则上,承担惠民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惠民门诊的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惠民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应免收。其他检查治疗项目由各市、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各级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服务对象的医疗费用。 根据《意见》,各市、省部属医疗机构惠民医疗服务应于4月1日前启动,目前,省城实施“惠民医疗工程”的医疗机构多为市属医疗机构,省部属医疗机构开展惠民医疗服务有望给省城就诊者带来较大实惠。 《意见》同时要求各开展惠民医疗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惠民医疗服务程序,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要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和运行系统,规范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诊。各医疗机构对承诺的惠民医疗内容要落实到位,不能失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