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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自治”引起热烈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10 南方日报

  “小区自治”引起热烈讨论

  专家称法律允许,但现实操作问题重重

  本报讯(记者/张睿)“我们小区目前的物管正从‘三合一’向业主自治过渡。”在昨天召开的2006年物业管理协会新春座谈会上,广州太阳广场的业委会主任提出的“小区自治

”说法,引起了大家热烈讨论。有法律界人士称,小区自治进行物业管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表示,此做法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操作会遇到诸多实际问题。

  太阳广场小区业委会主任在座谈会讲到,目前该小区实行“三合一”的合作管理模式即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共同进行管理。由于遇到一些纠纷,物管也准备退出,小区业委会正考虑过渡到“自治”模式。但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不是经济实体,到银行开设账户管理共有资金的问题就没法解决。究竟“自己管自己的物业”行不行呢?

  广州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对此做出解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既不是经济实体,也非事业社团法人,因此银行拒绝给业主委员会开设账户是合法的。

  许律师还补充说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其实并非只有委托给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一种方式,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里也是允许的。“其实国外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管理,主要是针对楼盘存在的公用设施,尤其是那些需要专业维护的设施,并非所有的小区都请物管公司来管理。”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谢凯指出,小区自治在目前的法律许可下操作会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例如上述的开设银行账户的问题。此外,由于担负管理责任,在小区物业出现损害危及市民时,还要承担起过失责任等。

  有业内人士在会上表示,在目前发生的物管纠纷中,60%-70%的物业纠纷都是开发商遗留下的问题造成的。因此,物管公司在接管物业时,必须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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