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中华”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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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25 金羊网-新快报 |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冠名不应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损我国对外形象和整体利益,同时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民族、宗教习俗;不应对国内其他企业、国外企业和投资东道国其他中资企业构成权益侵害。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涉及行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性质等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