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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建设和谐小区秩序 维护理性和平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37 南方报业网

  在刚刚召开的省政协会议上,数名委员就社区物业冲突问题提出议案或建议,引起很大关注。应该说,这样的关注非常及时。这首先是因为,社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相当多人的切身利益。按照广州市2004年的统计数据,全市有物业管理小区(大厦)3617个,约259万居民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其次,按照规定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的利益,但是实际上成立了业委会的不到社区总数的12%。这样一来,业主的声音如何表达,业主的利益如何维护,在制度平台上成了一个很大的空白。再次,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渐渐有蔓延倾向。业委会中

热心维权的积极人士遭受威胁恐吓、人身伤害,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社区物业管理以及物业冲突问题值得认真关注,从更深的层面上说,是一个和谐社会的秩序建构问题。在中国,与住房相关联的社会秩序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农村里的秩序,大体上由村组织以及乡规民约来管理协调。一种是城市里的“公房秩序”,这是依托单位制的管理和纪律而形成的秩序。再一种,应该就是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基于私人房产物业的“小区秩序”了。

  然而在现实中,与其说已经有了一种不同于单位制的生活新秩序,毋宁说,许多小区其实仍处于秩序与权力的“真空状态”。所谓“真空”不是说没有管理,没有保安,没有卫生。而是说,在可能出现而且已经出现的利益纠纷中,并没有建立起游戏规则。虽然纸面上可能有一些规定,但实际上,角色是不清晰的,规则是不清晰的,约束机制是不清晰的,甚至是没有的。既没有合理的谈判机制,也没有合法的强制手段,于是只有靠其他手段传达那种只有当事人才能心领神会的信息。

  和谐社会必然需要秩序,不仅如此,它需要的是普通市民共同参与共同遵守的秩序。中国传统的忠孝秩序,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广场秩序,都是如此。因此,重视小区物业纠纷中的秩序建构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样说,丝毫不夸张。

  从政协委员的提案中,以及从各方有识之士的各种呼吁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影响小区和谐秩序建立的,主要是两个因素:一个是业主委员会的力量太弱,一个是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

  小区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小区的秩序不可能是等级制的秩序,只能是各方平等的秩序。这种秩序的要点在于平衡,即力量均衡。因此可知,当业主因分散而处于弱势地位时,不可能有秩序。平心而论,要相信大多数物管公司是在守法经营。但是也要看到,物管公司客观上的强势地位,使他们太容易把自己看做是政府,以为可以使用强制力。因此太容易以强制实行的不平等条款而牟取利润,而不是从自身的管理改善上去谋取利润。

  要纠正这样的状况,除了法律与行政的监管之外,充实和发展业主委员会,是最重要的环节。考虑到业委会事实上的弱势地位,我们呼吁,主管部门应该对业委会有适当的政策倾斜与扶持。在行政与法规层面上打通程序关节,给予业委会以法人地位,是值得认真考虑的建议。在暴力事件中,态度明朗,坚决打击违法者,维护理性,维护和平,维护安全。在这个过程中,主管部门本身的职责与角色也将清晰:它不必要也不可能介入一切,但是它应当为培育积极公民提供制度便利。归根到底,公民的理性与自我治理能力,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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