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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冠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电 根据商务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及机构冠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近来,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审核各地方上报的境外投资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在有些境外企业(机构)冠名上存在一些问题。如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给当地

造成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假象;在冠名中使用与国内外厂商相同或相近的名号;通过在冠名中加入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表述内容,如“集团”“控股”“金融”等字样。针对上述问题,商务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未经批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外文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冠名中有关经营内容的表述应与其业务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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