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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有了法院支付令做后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0:30 新闻晨报

  晨报讯 昨天,上海高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对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负责调解,有条件的可以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意见》规定,诉前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持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案件。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而不必出具书面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审前、审中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效,或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委托调解的范围包括8类民事纠纷: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纠纷,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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