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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细化出租车车辆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2:50 东方网

  市交通局近日修订了《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将原来对出租车排量的“单一”要求,细化为厢数、轴距和制动系统,以及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等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将从下月10日起实施。

  据介绍,本次修订本着为乘客提供人性服务原则,既要考虑乘客乘坐的舒适度,还要方便乘客放置行李和放置车用液化气钢瓶,更要考虑行车的安全。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出

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为三厢四门型,轴距不低于2600mm,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出租汽车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标准,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上海行驶的出租汽车尾气排放基本都能达到或超过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因此几乎全部领到了环保标志。由于“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目前尚未在沪实施,部分汽车制造企业尚无法马上提供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市交通局已要求有关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汽车销售计划及时调整本企业的车辆更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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