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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购房者都成法律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读《盼了两年多 盼来毁约》

  昨日晚报《盼了两年多 盼来毁约》的报道,很是让人大吃一惊!签订了两年多的认购意向书,居然被开发商一纸通知单方面“声明无效”。

  正所谓“顾客就是上帝”,那么,那些可怜的“上帝”们,何止“很受伤”?又有

谁能来抚平“上帝的创伤”呢?

  在报道中,有律师指出该房地产商已经涉嫌欺诈。笔者不是法律专家。引不出相关法律一二三条来。但是该房地产商的“不厚道”行为,是非分明。说他不诚信也好,说他“太狡猾”也罢,只是如此自砸招牌,岂不是视“法律”如无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在购买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签订预售合同;当购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签订现售合同。”可该房地产商却在明知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和顾客签下了预售合同。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自然就是报道中律师所指的“欺诈行为”了。

  再之,报道中说:“对于收到的订金,补偿标准仅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来补足。”据笔者了解,相关法规规定“补偿金至少是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可见开发商在违约之后,表面上很正经地“退款补息”,实际上仍是在逃避责任,还在进行着“违规行为”。

  当然了,因为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房地产商当然可以“光明正大”地告诉他的顾客:“合同无效”,因为他有足够的资金和本钱聘请律师和每个“准业主”打官司。因此他可以很坦然地说:“有专门律师处理,无可奉告!”。但是我们的执法部门却不能视而不见,因为这必将纵容开发商变本加厉地推行“欺诈政策”;我们的广大民众却不能习以为常了,否则就难免开发商借此手段“屡试不爽”……

  从短斤少两到偷梁换柱,他们用“概念”的模糊不清蛊惑普通购房者,从设计圈套到玩弄法律,他们借“法律”的神圣严明开涮普通公民——不可能每位购房者都是“法律专家”啊。因为有太多的相关事例,实践已经证明了在这里,违约的总是开发商——购房者有付款能力,才会去签订合同的。而精明的开发商总是雇请一些“专门律师”,制定不痛不痒的条款,挖好了一个个坑人的坑洼,却为自己“违约”留好了后路。

  单是从主动承认签定的合同违法,到不必“履行合约”这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很值得我们玩味。对于无视他人利益的商人来说,还会隐藏着什么更为高深的手段呢?商人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点大家本无话可说;但若因此而剥夺了其他人的利益,视他人利益如无物,我们这些处于弱势的“上帝”该怎么办?

  开发商精明了,我们购房者却没有变成“上帝”。其实真正的“上帝”是开发商所孜孜追求的“利润”。或者说,“顾客”只是被披上“上帝的外装”,开发商自己却扮演起“魔鬼”的角色。(明堂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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