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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统管”公证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2: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从3月1日国家《公证法》正式生效实施起,所在成都区域的公证机构将全部变脸更名。据称,公证机构不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原省、市、区(县)三个层级的公证机构将全部归为同一个层级,由成都市司法局同一监督、指导开展公证工作。这是记者于昨天从市司法局获得的消息。

  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变脸”后的公证处由于牵涉到人、财、物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过渡性处理还需要一定时间,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成都市城区内的省级公证机构进行过渡期的监管。成都市各个区(市)县的公证处,在“变脸”后,过渡期内暂时还是由原所属的各个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指导公证工作。

  那么《公证法》的生效实施,有哪些与百姓紧密相关?有哪些变化?市民在办理公证时,又要注意哪些问题?昨日上午,记者约请成都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办理公证步骤

  提出申请办理方法: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具有真实、合法、充分证明性。

  5日内领取公证书:

  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温馨提醒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权益

  公证出错要问责和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书可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莉介绍,生效的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凡是公证的债权文书都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必再经过法院立案、开庭审理这些漫长的法律程序。所以市民们在涉及债权债务方面的事项前,最好办理公证,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当事人注意

  当事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任公证员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年龄在25岁至65岁之间的社会人员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本报记者 朱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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