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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首次提请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 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 不得设置重点学校重点班;发放教科书以外的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4:4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经费保障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此外,草案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等。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非常关心三农工作。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准备。今天的会议审议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所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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