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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遗落的士上的哥索要一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4:55 深圳特区报

  机票遗落的士上的哥索要一百元

  律师认为该司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本报讯】(记者刘春林)日前,一位外国人到罗湖口岸,准备经香港坐飞机回国,途中不慎将一个装有机票的旅行包遗落在出租车上。他委托深圳朋友找到这位的士司机,

可这位司机竟然索要100元钱,否则不给包。

  当天上午8点左右,陈小姐陪同几个菲律宾客人打车到罗湖口岸,可是当他们到达香港后,其中一人发现装有回国机票的旅行包遗落在出租车上。他们立即委托在深圳的朋友帮忙寻找。

  深圳方面的陈小姐和几个朋友根据的士车发票上的公司与车牌号码,辗转与的士司机取得了联系。最后双方约定到皇岗口岸。见面后,的士司机称自己是从蛇口赶过来,并且接听了电话,要陈小姐一行给他100元,否则就不还包。司机的态度引起陈小姐一行人的反感。陈小姐说,他们原本打算答谢一下司机,但是司机不给钱就不还包实在让人感到很气愤。虽然最终给了100元钱,但心里很不舒服。他们记下车牌号码,并将情况向的士公司作了投诉。记者与该的士公司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已接到投诉,他们将进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对于该的士司机捡拾他人物品索要钱财一事,记者咨询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甘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中规定,如果司机拒绝交出被其捡拾的他人物品,并且有证据证明被其捡拾并隐匿的物品数额较大,这就构成了我国的侵犯财产罪(侵占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甘律师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司机最终索要100元钱并归还了包,从行为上来看不构成犯罪,但从《民法》角度来说,司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谴责。他还提出,目前正在修订中的《物权法》中提出,失主可以根据情节给拾到东西的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前提是失主自愿的情况下,认为拾到别人东西就应该得到补偿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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