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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办校逐步免收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6:49 重庆时报

  备受关注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现行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施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

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昨日,记者专访了曾多次参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修订研讨的教育专家、二十一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研究员,全面解读该法的修订。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杨东平:经费保障是此次修法的核心问题,修订后有望实现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中央和各级财政分担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也将根据这一思路确定。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杨东平: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从政府其他预算中单列出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就是让政府的经费投入花得明明白白,防止层层截留。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杨东平:公办教师待遇参照公务员这是许多国家的做法,这样有助于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至于具体工资标准有待国务院有关部门补充制定。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发放教科书以外的书籍不得收费

  ■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杨东平:逐渐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是保障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尤其是贫穷地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一个前提条件,并且逐步全面免除杂费并不会给国家造成过重的负担。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杨东平:目前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用大量篇幅对教科书的审订、发行以及收费作了限定。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杨东平:禁办重点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仅是指地区间的均衡,也指学校之间的均衡,同一地区的孩子也应该享受同等的教育。

  在学校内对学生进行分层,区分重点班甚至垃圾班,不仅侵害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有损孩子的心理健康。这一做法由来已久,要纠正很困难,但是通过立法确立正确的价值是非常必要的。

  ■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杨东平: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向农村地区、落后地区倾斜师资,但在我看来这样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并且,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总是采用新教师,这并不能保障教学质量。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

  不得随意删减课程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学校选址要确保安全

  ■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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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审计决定可行政诉讼

  据新华社电在昨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就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蒋黔贵说,修正案草案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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