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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管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8:53 淄博新闻网

  ■文/王景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英明决策。城管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要件之一,是现代都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城管执法薄弱的城市,将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出力不落好、管谁得罪谁、不管真不行”城管执法处于城市管理的焦点,的确是“出力不落好、管谁得罪谁、不管真不行”。执法人员履行职能并不顺畅,往往遭受白眼多

、冷嘲热讽多、抵触对立多。

  心理认同指数低。人们对城管执法虽持积极赞成态度,也认为城管执法重要,但也存有偏见,尤其涉及到自身利益,抵触情绪较大,认为“城管不是刁难就是罚款”,把依据法规制度的正当执法,视为随意找茬。社会心理认同指数偏低,形成心理从众阻力。

  法规制度当儿戏。落实法规制度不严格、不认真、不规范、不持久。有些制度看似有、实却无,许多“禁止”的,“禁”不了、“止”不住;“限制”性标牌下,限什么、有什么,形同虚设;对规范性标识,人们不理不睬、我行我素;把制度不当回事,照制度做不觉得应该,不照制度做也不觉得不应该。

  执法阻力较普遍。虽不乏支持者,但人数少、声音低,使执法者处于尴尬之态。有些处罚对象,本该从重的从轻了;本该限改的不了了之;本该批评教育的在哄闹中得以逃避。

  “管得太多、管得太宽、管得太死”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受政府和百姓关注。对执法比较普遍的抱怨是:“管得太多、管得太宽、管得太死”。不同利益群体有着不同利益主张,一旦自身利益受影响,难免会有抱怨,这有其社会和思想根源。

  惯有思维定势难以突破。城市硬件建设日新月异,但传统观念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对城管觉得难适应,随意的生活方式受到管理约束,总觉得不方便、不自在。难免将小农意识、小农行为带入城市生活,城区中私搭乱建、沿街叫卖、乱贴乱挂、私下兜售等屡禁不止。

  先进管理制度难以定位。城管执法已步入城市生活,从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监督,到社区管理、街道市容、市场行为,都有相应法规制度。但制度真正转化成自觉行为,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法规制度再科学先进,没有强制性和持久性,难以在社会通行。

  自身利益受损难以接受。城管难有“双赢”,维护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就不能任意扩张;处处照顾个体利益,不仅公共利益受损,城市管理也受制约。有些摊贩同城管“打游击”,无证经营、逃避税费已经不对,违反城管法规属错上加错。

  “执法有据、执法为民、执法必严”城管执法必须“执法有据、执法为民、执法必严”。在强化城管执法的同时,也必须兼顾社会满意度,使二者有机相容。

  一是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应将城管内涵科学分类、归纳梳理,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公示社会。制度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化,令人无所适从。内容应兼收并蓄、与时俱进,不断充实完善。处罚违规行为,应严格依据法规条文,一视同仁。

  二是要加大社会宣传引导。应在社会大力宣传、正确引导,使法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舆论宣传应发挥教育引导功能,防止以猎奇心态敲边鼓、唱反调;行业部门须重视法规制度的教育灌输,力避所属人员违法违规;执法部门应立足宣传先行,执法随后,理不达而法不至,法不明而令不行;执法者应以耐心体现诚意,使执法赢得社会认同。

  三是要加强执法综合职能。城管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哪一环节都不容疏漏。

  宜将城市规划、卫生、环保、园林、市场等相关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城管执法集中行使,增强执法综合职能,使城管执法更及时、更便捷、更充分、更有效。

  四是要加重惩戒处罚力度。执法必须带有强制性,有人认为强制缺乏人文关怀,不能体现文明,容易激化矛盾。执法不是滥施强制,各项措施互补互动,实际作用和效果就积极有效。若对违法者迁就宽容,社会将是怎样的走向?若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人和事一味说情开脱,和谐社会能有多大指望?(作者为张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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