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31 南方日报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消息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在昨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

就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行政复议不再是惟一方式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蒋黔贵说,针对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审计署研究认为,审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等单位属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的解缴、下拨、使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不服的,应提请本级政府处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此外,蒋黔贵说,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政府投资应受监督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蒋黔贵说,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发现问题要有“回音”

  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草案首次审议后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

  蒋黔贵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确地将“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审计范围。

  新华社供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