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审计决定 可提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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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59 南方新闻网 |
关注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 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