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不服审计决定 可提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09:59 南方新闻网

  关注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

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南方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