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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将实施 公证机构不再官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0:55 桂龙新闻网

  “今后,公证机构私自出具公证书该怎么罚?”“办理公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别人造成损失的,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2月25日上午,在南宁市《公证法》宣传活动现场,吸引了众多市民参与。当天的活动中,公证人员现场共发放了2000多份材料。

  公证机构将不再“官办”

  当天上午10时30分,记者在活动现场看到,许多路过现场的市民纷纷驻足,观看有关宣传展板。据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赵林介绍,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证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证法典。

  赵林告诉记者,过去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见证职能。《公证法》则明确规定不再将公证机构定性为国家机关,而是将公证职能授权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使。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将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由过去的“国家公证职能”转向“法律公证职能”。这标志着公证机构将脱掉“官办”的外衣,有利于各公证处在平等的框架下开展公平竞争。

  市民办理公证更方便

  市民张先生说,以前对公证业了解不多,不过总觉得在自治区一级的公证处办理公证,要比在市一级的办更有权威。对此,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告诉张先生,《公证法》正式实施后,公证机构将不再按区划设,在哪一家公证处办理都一样。

  赵林告诉记者,目前广西一共有94个公证处,涉及近200项公证业务,年办证12万多件。为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保障公证执业的平等,新法实施后,自治区司法厅将对全区的公证机构重新设置调整。调整后,一个执业区域只设置一个层级的公证处。如在南宁市,只可能有一个或若干个同一层级的公证处。一般的公证业务,市民可以随意选择本执业区域内任意一个公证处办理。按《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为减轻经济困难申请人的负担,《公证法》还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公证不公要赔偿

  近年来,公证行业出现一些劣证、错证、假证的现象,甚至有的公证员在对有关活动进行公证时还出现不诚信的现象,致使公证威信在市民心中打折扣。由于以往对于公证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受到损失后,很难去告“公证处”或是“公证人员”。

  对此,赵林表示,假证泛滥、公证员良莠不齐都是造成公证不公的原因,而即将实施的《公证法》则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法实施后,公证人员将承担职业风险,在法律责任面前,想迷糊也不行了。

  提供虚假材料将被问责

  记者了解到,办理公证业务中,不时出现当事人提供假材料的现象。自治区公证处一位公证员告诉记者,在公证员进行询问和查验材料真伪时,发现公证人员对材料以及证件产生了怀疑,一些用假证件骗取公证的人都会以各种理由跑掉,而没有最后确认当事人拿的是假证件,就不能将当事人送至公安机关。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行为。凡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①哪些事宜能够公证?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②结婚证遗失,如何办理结婚公证?

  结婚证遗失必须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后才能申办公证,不得以其他任何材料代替。

  ③出国通常需要办理哪些公证?

  出国办理的公证与当事人出国目的及其在国外停留时间有关。一般来讲,出国留学需提供与学历有关的公证,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公证;出国探亲需提供与国外亲属有关的公证;出国定居需提供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等公证;技术移民需办理与本人工作技能有关的公证等。申请人应按照所去国家要求办理各种公证。

  ④哪些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办理委托、声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生存、签名印鉴等与申请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公证事宜,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来源:南国早报选稿:黄珊作者:徐庆成 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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