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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公约将获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吴坤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议案。

  据介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是专门规定打击以资金形式资助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于1999年12月9日由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

002年4月10日生效。截至2005年8月16日,已有缔约国138个。联合国安理会除我国以外的其他常任理事国均已批准了《公约》。2001年11月13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我国签署了《公约》。

  《公约》由28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罪”(以下简称资恐罪)的定义,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及金融监管措施,对资恐罪予以预防、打击。第二,规定了缔约国对资恐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公约》规定了3项强制性管辖权,即:罪行的实施地国管辖、船只国旗国或者航空器登记地国管辖、被告国籍国管辖;此外,缔约国还可选择对下列情况下的资恐罪行使管辖权:犯罪针对该国国民,或者犯罪后果发生在该国境内的;犯罪针对该国境外的国有或者政府设施,或者犯罪后果及于该设施的;犯罪旨在迫使该国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或者犯罪产生此种后果的;犯罪是由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实施的;犯罪是在该国政府营运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第三,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就惩治资恐罪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第四,规定了缔约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第五,规定了《公约》的批准、生效和退约程序。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批准《公约》符合我国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实际需要。《公约》的核心是通过切断恐怖主义的经费来源,动摇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批准该公约将有助于打击境外反华势力资助我国境内包括“三股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批准《公约》符合国际反恐怖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参加国际反恐公约,已成为当前各国申明其反恐主张的重要方式,也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我国已参加了《公约》附件所列的全部9项反恐国际条约,批准《公约》可以进一步展示我国反恐决心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将在反恐问题上使我国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公约》的内容没有超出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范围。我国于2001年12月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已经规定了打击资恐罪的内容,具备了惩治资恐罪的国内法基础;我国正在制定的反洗钱法通过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资恐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公约》有关金融监管措施的适用是建立在尊重缔约国国内法的基础之上的,批准《公约》不会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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