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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规定删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吴坤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新的草案修改稿删去了原草案“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不是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

  在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不够清楚。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非安全性质量指标。需要本法规范、监管、保障的,应是农产品质量中的安全性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明确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使其与本法规范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建议增加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同时,保留原草案有关鼓励、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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