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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1:31 生活报

  ■预算向农村和薄弱学校倾斜■公办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不得给学校划分等级■适龄儿童免收学费■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新聘教师要“下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义务教育的六方面问题。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并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三增长”: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费用逐步增长。

  另外,草案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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