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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一号文件”要管“二号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2:13 新华网

  亦菲

  在春回大地,万象更新之际,新华社2月21日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一号文件”。被农民群众称为含金量很高的“一号文件”涉及种粮补贴提高5成,5年内乡镇机构只减不增,明年全免义务教育学杂费,允许外资参股乡村金融机构,两年后普及新型合作医疗,建立工业反哺农业机制等众多财政支持的

利好政策。因此,农民群众打心眼儿拥护“一号文件”。

  然而,时下某些地方基层也出现与“一号文件”不那么吻合乃至相悖的现象。报载:在南方处于沿海经济发达的某区,近日来,外来工投诉不断,当地的办证点依然滥收费。据《南方农村报》记者2月23至24日现场了解,外来工投诉集中的一个问题是,暂住证费用中有一项费用是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每人每月9元,按规定只能向用工单位或雇主收取,但办证点竟然向外来工伸手。(见《南方农村报》2006年2月25日一版)

  2006年“一号文件”第12条《关于保障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一节中指出: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岐视性规定和不合理的限制(见《人民日报》2006年2月22日二版)。而向农民工滥收调配费就是属于“岐视性规定和不合理的限制”。其实,类似向外来人员收取调配费的问题,省政府机关早在前年已明文规定取消。在近年中央几个“一号文件”中,对滥收费问题也反复强调要制止。为何某区办证部门却熟视无睹,在“一号文件”下达后还要我行我素呢?

  原来,某区办证滥收费是有当地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作依据的。同时,像某区那样的滥收费问题,在某些地方也时见出现。比如,央视2月20日在《焦点访谈》中曝光内地某县工商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局各单位下达了收费罚款的目标责任任务。一些工商管理人员竟然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保护费”。这说明与中央精神不相符的地方土政策仍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这些土政策经常被戏称为“二号文件”。

  像沿海某区和内地某县工商局那样,就是按自己的“二号文件”来办事,而无视“一号文件”的存在。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中央媒体曾有篇《“一号文件”要管“二号文件”》的著名评论,说的是要用中央的大政策、阳光政策制止纠正一些地方基层不合时宜不合群众利益的土政策。这篇评论的震动性,乃在于它点出了一些地方的通病:以局部利益替代全局利益,以个别单位利益取代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尽管过了10多年,然而,一些地方随意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仍然不断出现,一些基层仍在公开制定与中央政策不相符的土政策。因此,要将2006年“一号文件”精神贯彻到基层,让“一号文件”的阳光照亮山山水水、村村寨寨,恐怕仍然要重申“一号文件”要管“二号文件”。

  “一号文件”管“二号文件”,首先要正位。“一号文件”是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部署的政策指导性意见。因此,全面理解落实“一号文件”精神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是打造民心工程的关键。反之,如果对“一号文件”采取各取所需的态度,不但对新农村建设没有帮助,还会破坏党群关系、政群关系。作为基层官员把“一号文件”摆到重于一切的正位,是马虎不得、儿戏不得的原则问题。

  “一号文件”要管“二号文件”还需要落实监督。现在,中央将“一号文件”通过媒体向全国公布,将党的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公众。这为全社会监督各地官员落实“一号文件”创造了条件。要保证“一号文件”落实不走样,不仅需要农民群众自发的民主监督,也需要媒体舆论监督。对那些不符合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土政策和官员,要敢于曝光,让其像“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一号文件”要管“二号文件”就要将“二号文件”处处与“一号文件”相对照。“一号文件”是一个全局性的文件,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所有这些政策都必须与“一号文件”相对照,以是否符合“一号文件”精神作为最重要的衡量标准。新华社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出现了一种令人不安的现象:急于推典型、定模式,把少数村庄建起楼房别墅、办起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等现象简单地认定为“新农村建设的生动范例”。这种做法的危险性在于,把中央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族伟业变成部分干部争相展示政绩的良机;把一项必须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简单化,急于求成,搞“大跃进”(见新华网2006年2月25日)。要消除这种现象就必须把“一号文件”当镜子,不能任意发挥想当然。

  总之,只有“一号文件”管住了“二号文件”,“一号文件”才能真正发挥效力,新农村建设才会扎扎实实推进并取得预期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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