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费全免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4: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李重庵分别作了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草案。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准备。今天的会议审议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所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等。 ■关注一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不得收取学费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 ●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任工作人员 ●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新聘教师应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 ●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关注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五类有害农产品挡在菜篮外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饭桌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25日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危害民众健康的农产品今后将被严禁在市场上销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修改后,五类农产品被明确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些产品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删去“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 鉴于有机农产品对产地环境要求很高,并不得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等物质,产量很低,只能满足极少量的高端需求的情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审议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有的“国家鼓励生产有机农产品”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这一修改主要是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并强调草案“不反对”生产有机农产品。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