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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保不放行事故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4:45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杨小娴 实习生卜文杰)“针对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条文太多等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将办法草案的总条文由85条精简为58条。”去年12月22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记者今天从省法制委获悉,根据多方面意见,对该办法草案又进行了两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3日审议了该办法草案修改稿。

  原则规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明确,要体现公平原则。”在以前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大内司委也建议对机动车承责51%以上的赔偿比例具体化。

  省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地方要规定具体比例,不能脱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事故责任大小规定赔偿责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比较复杂,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也不太好认定,地方要细化有一定难度。省法制委对此建议,参照北京等地的作法做原则规定,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两种方案规定机动车号牌拍卖

  “机动车号牌的拍卖适宜”、“政府财力不足不成其为理由,拍卖号牌可能产生新的腐败”……无论在常委会审议期间,还是听证会上,机动车号牌拍卖都是争议的热点。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我省有的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在拍卖机动车号牌,“这对筹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不适当的,而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措施由政府去规定更为妥当。”省法制委对此提出两种修改方案,即: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具体规定;部分机动车号牌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不提供担保不放行事故车

  为避免交通事故责任人怠于承担责任,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参照天津市的规定,办法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即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前不得放行有关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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