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剑指商业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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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14:46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摘编自《瞭望东方周刊》/舒泰峰 国务院2月24日在京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重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政府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取得廉政建设的新成效。 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为期半年至一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即将启动,查处大案要案、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成为关键落点。 此前,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指出中国反腐六项重点,其中第五点是“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国家最高领导人专门针对反商业贿赂作出明确指示,这是前所未有的。 “市场经济竞争的是价格、是服务,这是一种效能竞争,看谁能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但商业贿赂是争人情、争贿赂金额和关系网,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看谁的贿赂手段更高明。这就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并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专家认为,严查商业贿赂是真正抓到了腐败的要害。反腐败要成功,必须卡住这一关。 这一做法也同样符合国际的反腐趋势。近年来,国际上对腐败的定义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2003年后,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将其修正为“利用委托权力牟利”。 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约束,在去年12月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改案中已有所体现。 这份草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家指出,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院、学校、研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将包含在内。具体来说,如果草案正式通过,那么今后医生收取回扣这样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