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21: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刚刚颁布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

  为了区别不同的公证处,这个办法规定,根据公证机构设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二)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三)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根据办法,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这个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