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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最被期待的是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0:00 东南早报

  □北京市丰台区马龙生

  2月25日上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东南早报》2月26日A2版报道)

  近年来,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已经到了难以为继且积重难返的地步。1987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限于当时指导思想上的巨大偏差,把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层层推到地方政府,最终只落实于县、乡两级,致使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的义务教育,因财政拮据而有名无实,法律责任无从落实。如果从“义务”的角度来审视,本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诸多亮点中,最引人关注的亮点,是首次提出了中央和省市财政加大经费投入,强调了高层政府在义务教育上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了这一条,免收学杂费、保证教师工资待遇、教育的软硬件投入、教育质量的其他保证措施才成了有源之水,有本之木。

  不过,就算是《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的上述亮点能够获得通过,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依然无法令人放心。笔者以为,“中央和省市财政加大经费投入”这一条,中央这一层应该问题不大,但是省市一层却未必令人乐观。首先,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只规定一个财政投入比例,而没有一个量的底限,财政困难地区还是没有保障;其次,《义务教育法》如果依然摆脱不了“软法”的地位,各地依然可以利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机会,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等“变味”的形式,使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缺斤短两”。

  有鉴于此,我以为新的《义务教育法》,不仅应该列出“不得收取学费”、“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等表象化规定,更要明确分项条款的执行主体界定、以及衔接中的层层制约机制。1987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正是因为在这些方面太过粗疏、笼统,才导致了许多“应该如何”而“没有如何”、却又不能究责的现象,最终使该法严重虚置。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新的《义务教育法》,不能仅仅是颁布了事。只有使这部法律真正“硬”起来,落实才有保障。民众的监督,各级人大的督办,司法机关摆脱干扰、对相关诉讼的审理创新等,都是使这部法律“硬”起来的外部条件,也都应该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

  公众对《义务教育法》最大的期待是什么?我以为就是“责任”二字———执行主体的责任,监督落实的责任。这两项责任如果不能明确入法,法律的“含金量”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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