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教育平等确立法律和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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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1:18 华夏时报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民受教育权也是人人平等。要实现教育平等需要有法律和制度保障,否则这将变成一句空话。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修改的内容表明,我国政府正在为解决现实中的受教育权不平等现象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 在现行的财政体系下,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成为当地义务教育经费分担的主体。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成为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的重要原因,这也最终导致了国民在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方面的不平等。 义务教育属于政府所应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因而,义务教育经费的支出应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大项。而县级地方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的主体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在公共财政领域,中央财政为地方财政分压势在必行。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这不仅仅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而且明确了这一体制的法定地位。这样就形成了对各级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国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并非一项孤立的权利。它与国民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等方面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密不可分。现实也证明,农村人口在医疗保障方面的缺失也易于导致贫困家庭子女辍学。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启动医疗卫生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的改革。我们希望这些改革同样也应该拥有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保障,从而在维护国民平等权利和社会公平方面形成互为援助、互相支撑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