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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政绩工程者将被诫勉谈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29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社昨天受权全文播发。

  《办法》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7种情况,指出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

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另外,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规定》要求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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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情况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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