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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机构需五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2:29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日前依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设立公证机构,需具备有两名以上公证员等五项基本要求。

  这五项基本条件是,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关于名称

  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

  《办法》对公证机构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统称公证处。《办法》指出,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关于自律

  公证处应加入公证协会

  从3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作为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此外,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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