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聚焦义务教育法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7:28 红网-湖南日报

  政府“埋单”保障“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为了规范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义务教育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草案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草案对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的责任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按照规定的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经费预算向农村倾斜禁止划分重点学校

  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除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评估制度,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应采取措施缩小差距。

  严禁“乱收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乱收费”现象说不。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为了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并与家庭、有关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草案严格课程管理,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为保证素质教育落在实处,草案规定,对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

  草案同时强调,义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教师不得体罚侮辱学生不得编排重点班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草案明确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草案同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加强教师管理是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