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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制是一种软实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30 法制日报

  国家有大小,实力分软硬。硬者,经济、军事与科技也。软者,举凡文化传统、国家目的、伦理智慧、制度安排、社会资本、大众文化,乃至于民心士气、名声信誉等等之统谓也。其中,文化的原创能力和制度安排,蔚为核心,决定着一个国族的存亡兴衰。所以,美国著名学者,“软实力”或者“软力量”(softpower)概念的始作俑者约瑟夫才会慨言:软力量是一种左右他人意愿的能力,从而能够将资源转化为力量,以取得所期望的结果。凡为大国,一定是软硬实力超强的文明共同体。

  的确,远的不说,自近代肇始,各国各族不仅打拼硬实力,更且锻造软实力,特别是汲汲于营建现代法律文明。大凡法律文明粲然者,必定国运昌隆,浩浩泱泱。我们不禁要问,这其间究竟有何关联?现代法律或者法制究竟有什么本事,能够成为国族昌隆不可或缺的软实力?

  综观东西,排比古今,概而言之,其因有三:

  首先,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经由自己的实践系统而构成制度安排。此即秩序,一种人世生活方式。经济发展也好,科技开发也罢,无一不仰赖此秩序,而于第三方执法的安排下,提供安全保障,满足利益预期,始能丁一卯二,茁壮成长。君不见,产权债权的厘析,版权专利的保护,市场准入准出的设定,乃至于公、私两权的划分,社会正义的实现,运用宪政以驯化民族国家等等,均为法律之治义不容辞之责,亦为现代法律文明的良知良能所在。否则,哪有经济发展,哪有科技进步。中国正在奋力走向世界性大国,缺了这一利器,经济和科技资源就难以转化为力量,也是不言自明的。朋友,你说现代法制不是一种软实力吗?

  其次,法律是一种意义体系,既将伦理诉求传达于规则世界,同时并藉制度安排满足价值追求,实现形上意义与形下利益的制度性和谐。遍考现代制度安排,有此功效者,并世无俦。换言之,现代法制这种“上传下达”效能,正好适应并满足了“上帝死了”的时代的人世生活。于是乎,彼此陌生的现代人活在法律中,通过法律而生活,法律因而成为现代人性的向度之一。其利其弊,均在于此;或喜或悲,却无可摆脱,除非人类历史可以重来。如此一来,现代法制成为一种典型的软实力,即无形中左右他人意愿的力量,遂不求自来,登堂入室。

  再次,近代以还,构成人类生存的基本单元是民族国家,公民经由法律信仰向民族国家输送政治忠诚,民族国家通过法制原理行使守夜人权责,其间所凭据者,即此法制;所成善果者,亦此法制而已。由此回环往复,将民族国家打造成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共同体。如果说现代政治乃是合法性的竞争,那么,其合法性在此,也仅仅在此。其于内政,以人权为高悬皋的,而驯化政治强权,蔚成宪政,避免一治一乱;站在国族立场说话,则国际秩序旨在反霸权,争主权,为人类永久和平添砖加瓦。

  因此,硬、软实力的协调发展,齐头并进,乃是大国之道。当今之世,举凡大国均为保有充沛软实力的法律共同体。无此软实力,也就无此硬实力。其中,运用法律规训权力,特别是公权力,将其效能导入政治合法性的竞争轨道,而形成宪政之治,是现代法制所能奉献的最大软实力,也是一切转型社会必须面对的最大挑战。正是在此,不论是什么国家,只要它是一个现代国家,就必然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而且,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只有蜕形为法律共同体,才具有合法性,也才具有“战斗力”,从而才有可能臻达强国之境。

  由此可以看出,拥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而将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容于法制,使民族国家成为一个具有自我协调效能的法律共同体,为此法律体系完成的标志。

  就此而言,不妨试问:中国,这十三万万人的“同福客栈”,你准备好了吗?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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