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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百分百出警”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30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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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国航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出台了警方“反家庭暴力干预机制”,特别强调110在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将会百分之百地出警。

  “百分之百出警”———在我看来,这样的承诺非同小可,至少它表明了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反家庭暴力不再仅仅由各级妇联出面处理,而是社会各个部门齐心协力的新的关注点所在;二是如今我们终于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不是干涉所谓的“家庭纠纷”,有时依情势的发展还非得警察出面不可!

  “禁止家庭暴力”,这在我国婚姻法中已明确规定,许多人也早就熟悉。但是,有了这样的禁止性法律条款,并不意味着许多大大小小的家庭暴力事件从此可以大大减少。相反,一些骇人听闻的家庭恶性暴力案件仍然屡见报端。特别是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比如没有明确规定执法的主体和制裁措施,简单地说,究竟由谁来具体执法和怎样执法这两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没有解决,就往往使反家庭暴力成为一句空话。虽然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其中又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但是,上述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解决。何况,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纠纷”,极力主张“调和”忍让,反对法律直接介入,甚至认定一旦干预势必成为公法侵犯私域的不法之举。“两口子过日子哪能不打架呢?”这种模糊和错误认识的流行,最终令一些“酷爱”家庭暴力的人得以逍遥法外。

  所以,北京市丰台区的“百分之百出警”这一机制的出台,的确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大好事,好就好在此举有着非常明确的“指引和预防”功效。不少专家指出,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及一定的复杂性,在执法中存在不少实际困难。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司法机关只能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即使介入,也因受害人难以提供出确凿、有力的证据而不了了之。为此,有识之士多次呼吁,必须把防治家庭暴力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涉及家庭暴力诉讼中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举证倒置原则、司法鉴定的程序要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即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以突破反家庭暴力的证据瓶颈。如今丰台区建立的反家庭暴力出警机制,也给社会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家庭暴力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有警方管,也有人管了!而这种“管”,就意味着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突出了公安部门出警迅速、及时的优势,避免了因干预主体不明确而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的窘况。

  当然,类似北京市丰台区出台反家庭暴力出警机制的,还有辽宁沈阳等地,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由于实际情况各异,各地采取的出警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执行的效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对此,有的专家就认为,在反家庭暴力实践中,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是拘留。如果法律法规能够更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拘留的适用条件等,便能在对付家庭暴力特别是轻微的家庭暴力时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因此,透过丰台区出警机制,我们不妨得出这一结论:今后在立法中,应该尽量将法律法规细则化,而不是大而化之。光喊口号是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如果一时还做不到,就可以尝试制定一些行政条例或者规定,这样一来,立法的目的就会更加明确,执法人员也不会动辄处于被动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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