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带非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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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08:4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广播员离职,原单位还能否使用其广播录音?日前,读者打进本报法援热线咨询该问题。 李小姐原是南京一家商场的播音员,前段时间李小姐因个人原因从单位离职,并离开南京。日前,李小姐从朋友处得知,单位还在使用自己在职时录制的广播录音。 李小姐认为,既然自己已经从单位离职,则单位无权再使用自己当时的广播录音,因为声音属于她个人私有。如果单位在她离职后还要使用该录音,应当向她支付报酬。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的王权律师表示,李小姐原是该商场的播音员,这段广播录音是李小姐在原单位行使工作职责时录制,作为报酬单位已经向其支付了工资,所以该广播录音应是李小姐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劳动成果,著作权应属于商场。即使后来李小姐从单位辞职,单位也可继续使用该录音。(曾亚莉)(编辑涵烁) |